个人独资企业以前 年度实际发生 的应扣未扣 的成本费用,是否比照企业所得税,在不超过5 年 的追溯期内,追补至项目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?
发稿时间:2018/4/16 17:15:11 类别:南京地税
答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<关 于 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> 的通知》(财税[2000]91号)第四条 的规定, 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 个人 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 的“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”应税项目,适用5%-35%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。由 于 个人所得税无单行文规定,因此, 个人独资企业以前 年度实际发生 的应扣未扣 的成本费用不得追溯至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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